每月匯5萬給媽媽存嫁妝!32年後討360萬 法院判敗訴

分享:

每月匯5萬給媽媽存嫁妝!32年後討360萬 法院判敗訴

2026/07/13 13:26:04文/品觀點綜合編輯
每月匯5萬給媽媽存嫁妝!32年後討360萬 法院判敗訴

根據判決書內容,這名劉姓女子主張於民國83年至87年間,每月固定匯款5萬元至母親劉姓婦人名下的郵局帳戶,總金額累積高達360萬元。

劉女強調,這筆款項是雙方口頭約定暫時寄放,由母親代為保管作為未來出嫁時的嫁妝,雙方並未約定返還期限。

多年後劉女多次向母親催討這筆款項,卻始終遭到拒絕,因此依據消費寄託法律關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面對女兒的指控,劉母在法庭上全盤否認相關說法。

劉母透過訴訟代理人反駁,母女之間從未有過代為保管數百萬元當作嫁妝的約定。她主張這些款項性質應屬於女兒感念養育之恩所給予的孝親費、生活扶養費或贈與,而非寄放金錢。

劉母進一步指出,帳戶中有多筆款項並非女兒本人存入,實際金額與時間點也和對方主張有所出入。此外,劉母也主張即使真有這筆款項的請求權,距今已超過32年,早已超過法律規定的15年消滅時效,依法有權拒絕給付。

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指出,依據民法規定,金錢雖然可以成立消費寄託契約,但主張雙方存在寄託契約關係的一方,仍須提出充分證據證明除了金錢交付之外,雙方確實有代為保管、日後返還的共同意思表示。

法院表示,劉女雖然提出郵局的歷史交易清單,證明確實有入戶匯款的紀錄,但光憑匯款紀錄只能證明有把錢匯給母親的事實,無法證明這筆錢是基於寄放目的、日後需要返還,也可能是孝親費、贈與或借款等其他用途。

法官認為,由於劉女沒有提出其他具體證據證明雙方曾經約定由母親代為保管嫁妝,無法認定消費寄託關係確實存在,因此判決駁回劉女之訴,360萬元不需返還。至於劉母主張請求權已超過15年消滅時效部分,法院因認定寄放金錢的約定本身就無法證明成立,因此未再進行審理。全案仍可上訴。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