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雨安律師曾一年審視300多份工商契約,對於審約的熟悉度和敏銳度非常熟悉,以下依照梁雨安律師審約的經驗,簡單說明關於契約的幾個要點,契約分為三大部分。 ▍當事人(簽約雙方)審約應注意的地方: 1.對方為自然人: ✔應注意對方是否有權利處分履約標的 (例如:簽租約時,確認對方是否為房屋之所有權人如不是,則對方是否有權代理所有權人簽約,以避免簽約後,被所有權人主張租約不成立)。 ✔簽約人欄位除姓名外,應有身份證字號、電話、地址等資料。 2.對方為法人: ✔應注意對方是否為法人的負責人,用印時是否有蓋公司大小章(公司章+負責人章)。 ✔對方公司狀態是否正常(可去網路上查詢公司分公司資料,如發現對方公司已顯示停業、歇業、解散、清算,即表示該公司不可能有履約能力)。 ✔簽約人欄位除公司名稱、負責人名稱外,應有統一編號、電話、地址等資料。 ▍主契約條款審約應注意的地方(挑幾種常見的類型): 1.租賃契約 ✔租金金額、租賃標的、押租金。 ✔違約效果、可否提前終止租約、其他可解除租約之約定。 ✔有無公證約定 (公證後可不經法院判決直接為強制執行)。 2.不動產買賣契約 ✔買賣之不動產地號建號。 ✔買賣價金給付之時間(簽約、用印、過戶、尾款)和方式。 ✔物之瑕疵擔保(海砂屋、漏水)。 ✔特別條款有無約定現況交屋(現況交屋對買方較為不利)、有無約定貸款無法核貸可無條件解約。 ✔違約條款。 3.保密契約(NDA) ✔保密標的之範圍 ✔保密契約何時生效、保密契約維持時間、有無特別約定永久保密。 ✔違約保密約定之違約條款、除外條款。 ✔返還或銷毀保密標的資料之約定。 4.合作意見書(MOU) ✔先分有拘束力及無拘束力部分。 ✔有拘束力之效果範圍及解約條款。 ✔無拘束力之契約維持時間。 ✔有無自動續約條款。 ▍一般條款審約應注意的地方: ✔生效日期-本契約自何時開始正式生效。 ✔權益轉讓-除非書面同意,不然契約之權利義務不得轉讓。 ✔契約修改-除非書面同意,不然契約不得修改。 ✔一部無效-部分條款依法被認為無效時,其他條款仍應繼續有效。 ✔完整合意-本契約構成雙方對本案完整之合意,本契約生效前之其他協議,對雙方均無拘束力。 ✔不可抗力-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致其不能履行本契約或不能照本契約履行者,該方免給付義務或不負遲延責任。 ✔合意管轄-若因本契約而涉訟時,雙方合意之管轄法院。 ✔契約份數-本契約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梁雨安律師表示,商業行為已經完全融入我們的生活,訂立契約成為了一種習慣,簽約前仔細審視,幾個絕對不能大意的地方,便可以降低糾紛產生的風險。 資料來源:梁雨安律師 梁雨安律師免費諮詢服務👉https://www.facebook.com/PuddingLawyer
直播平台VIP的大咖粉絲以百萬力捧正妹直播主,後來因約不到喝咖啡轉而怒批遭騙愛、騙財,女方則稱遭對方騷擾、抹黑不斷,身心俱疲。數位原生世代在心智發展未臻成熟之際,容易淪為數位性暴力的受害者,台北市婦幼警察隊提醒,本人或身邊親友遭遇數位性暴力事件時,請儘早向警察機關報案。 台北市婦幼警察隊表示,發生在虛擬網路性暴力的常見樣態,包括網路跟蹤,在網路社群媒體鎖定目標傳送騷擾訊息,甚至推敲出被害人的真實個資,在現實生活中反覆實施跟蹤騷擾。 另外,網路匿名功能雖能保護言論自由,卻也讓有心人士更肆無忌憚地在網路上傳送與猥褻、性挑逗或性別歧視等內容相關的訊息、郵件或圖像,發表冒犯他人的性騷擾言論。 律師梁雨安建議,被害人可以先蒐證,截圖對話、錄音後報警,警方會判斷是否構成性騷擾,如警方認為還不到性騷擾,原則上會依社違法開罰,如警方認為構成性騷擾,就會函送給各縣市政府的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當家暴防治中心認定構成性騷擾,就會依法開罰。 梁雨安指出,當性騷擾成立,被害人可以提起民事侵權行為、請求賠償。待跟蹤法三讀通過,被害人可直接依照跟蹤法第18條提起刑事告訴,在三讀通過前,仍無有效的法律可直接就言語性騷擾部分提起刑事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