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觀點│留下來的是至親之愛,還是爭產惡夢?|法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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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觀點│留下來的是至親之愛,還是爭產惡夢?|法律|遺產

2021/09/30 00:00:00文/梁雨安律師

➤案例說明

小明與小美是兄妹,哥哥個性懶散又愛賭,妹妹勤奮又孝順,父親生病期間,小明完全不管父親,總是跟父親說日子難過,無力照顧,皆由孝順的小美與其丈夫,用心照顧父親,往返醫院陪診。在父親過世前,父親喚來兄妹倆,表明死後會將名下的不動產留給小明,剩下的一點點存款則留給小美,小美雖心有不甘,但因顧及老父親病情,便口頭允諾遵守遺願,但是,父親過世後,小美清查父親名下資產,卻發現哥哥小明在父親重病意識不清期間,早就冒用父親名義將房產過戶名下,並將父親存款提領一空,替父親偏愛也替自己付出感到不值的小美,最後決定找上律師,向哥哥討回屬於自己的那一部分...。

➤在什麼情況下分配財產有法律效力?

長輩於意識清楚的狀況下,當可依照其自身之意願分配財產:
【 生後分配財產】

✔建議以立遺囑之方式為之(不可侵害特留分)。
✔較無爭議者為民間公證人之公證遺囑。

【 生前分配財產】
✔應注意每年220萬元之贈與稅免限額。
✔該贈與如係基於結婚、營業、分居之理由為之,則依民法1173條,該贈與會被追加為應繼遺產。
✔至於常被大家誤會之民法1148-1:「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該條所稱之"視為所得遺產",依其立法理由來看,只適用於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適用於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即生前贈與之行為不會影響應繼遺產之計算)。

➤不具法律效力的財產分配

長輩如果意識不清楚(例如:中度或重度失智、植物人),不可處分財產:
✔此種情況通常會衍生家事案件的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事件。
✔實務上會認為於此情形,長輩已無處分或授權他人處分財產之能力。
✔若部分繼承人利用長輩心神喪失無法處理自己事務之狀態,將長輩之財產(存款、動產、不動產)移轉予自己:
 1.對其他繼承人而言等同侵害其日後之繼承權。
 2.對銀行、地政而言則等同施行詐術及偽造文書。
 3.其他繼承人就繼承權被侵害部分,可於刑案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求償,此外,時效部分,雖大法官解釋771已認定物上請求權為15年,但於知悉起2年,案發後10年內起訴仍係最為保險的做     法。

每隔一段時間,梁雨安律師都會接到相似情事的案子委任,每每辦案擬狀出庭陳述時,場面甚是難堪,長輩生前若能好好規劃、用心安排,留給晚輩的就是至親之愛;反之,因遺產分配而對簿公堂的兒女,那是跟外人說不清道不明地滿滿無奈。手心手背雖皆是肉做,偏愛手心肉多柔軟那面也能理解,但若水平失衡嚴重讓手背那方難以接受釋懷,就很難避開子女上法庭,出面爭取自身權益,可謂不得不慎重再慎重。

本文作者:梁雨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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