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觀點|斗內身家財產發現被騙,愛情詐騙能不能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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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觀點|斗內身家財產發現被騙,愛情詐騙能不能告?|法律

2021/08/11 11:56:37文/梁雨安律師

案例說明

最近一則新聞是女直播主假交友騙斗內遭移送地檢署偵辦,警方認為直播主先是成立臉書粉專、IG發布美照,再以Line群組與被害人互動,等被害人與直播主感情升溫後,再以缺業績、家人重病、佯稱交往等理由設下感情陷阱,要求被害人斗內(Donate,意即贊助、捐款),受害人以為和這些直播主交往,致紛紛拿出積蓄幫忙,因而受騙,警方初步認定約有近百位被害人受害,總詐騙金額高達上千萬元。

案例分析

  • 本案涉及感情詐欺,為刑事詐欺罪的一種類型,要先說明的地方是,詐欺罪是一種財產犯罪,其保護之對象為財產,故如單純欺騙感情而未牽扯到任何金錢財物時,原則是不會成立詐欺罪的,又所謂的詐欺,成立的要件必須是:
  • 行為人有施用詐術的行為。
  • 被害人因詐術而陷於錯誤。
  • 被害人因陷於錯誤而處分財產。
  • 被害人因處分財產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
  • 所謂「感情詐欺」,係指利用他人的信任,或是以利用他人感情為手段,自始至終都沒有交往的意願,而僅係單純想詐取他人財產,換言之,就是「利用感情」為詐術,來達到不法獲得他人財產為目的,又,實務上認定成立「感情詐欺」的案件,推論通常如下:
  • 先佯稱欲與被害人交往,再謊稱家人重病(施行詐術)。
  • 被害人誤以為對方要交往,且相信對方家人重病,故基於交往的前提想幫助對方(陷入錯誤)。
  • 被害人給付款項予對方(處分財產)。
  • 對方拿到錢後仍不會真的交往,而是再想一個新的虛假理由來訛詐被害人錢財(財產上損害)。

實例分享

在梁雨安律師過往承辦的案例中,男方因不甘分手,憤而提告女方欺騙其感情並誘騙其贈與財產,但經梁雨安律師瞭解案情後,分析並判斷本案並不符合「感情詐欺」之要件後,協助女方於庭上答辯,並提出雙方剛開始交往時,並無任何財產往來,而係交往一段時間後,男方為討女方歡心始自己主動贈與禮物予女方之相關證據,進而證明男方所為之贈與,乃男方自己基於感情因素所為之決定,女方並無向男方為任何施行詐術之行為甚明。且實際上,一般男女朋友以交往關係為初衷,之後於交往期間贈與他人有財貨價值的物品,實屬常情。於本案,女方既然是以交往為目的而與男方在一起,且男方贈與財物亦係基於其自身對女方之感情因素,則就該男方之贈與行為,自難認女方有何詐術或不法意圖存在等情,進而成功說服檢察官,女方並無感情詐欺的情事,並給予女方不起訴處分。

回來看上面那則新聞,因該案目前初步來看是符合實務上關於「感情詐欺」之要件,故該以Line群組向被害人施行詐術的人,原則會被認定為施行詐術之行為人,其上頭指使其這麼做的人,有很高機率會被認定為共同正犯,且人數如超過3人,則可能會變成刑法第339-4條之加重詐欺罪。直播主部分,如其只是單純收取直播的佣金,並無參與其他成員以Line群組向被害人施行詐術之事,且其亦無分到相關被害人的款項的話,涉案情節會相對較為輕微。

本文作者:梁雨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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