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 前房仲夥同投資客組炒房集團 帶人頭戶進銀行詐貸遭判2年半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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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 前房仲夥同投資客組炒房集團 帶人頭戶進銀行詐貸遭判2年半定讞

2021/06/17 22:17:00文/

韓姓前房仲於2016年與黃姓不動產投資客共組炒房詐貸集團,2人找尋人頭戶,藉著韓男在業界的專業知識,利用房屋成交時竄改契約書金額、或假造薪資證明以提高貸款額度等方式,向銀行詐貸。前3次均遭銀行行員識破,最後一次順利貸得400萬元。案經最高法院審理後,依照「加重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等罪,判刑2年6月定讞,韓男已發監執行。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訴字第262號刑事判決指出,韓男與黃姓不動產投資客共同圖以提高房地買賣價格或提供不實財力資料之方式向銀行詐取貸款,從中獲取不法利潤,2人分別尋找擔任不動產買方人頭戶,並分頭向銀行進行詐貸。2016年5月底,黃男以王姓人頭戶名義買下900萬元房屋,並變造買賣契約為成交價1486萬元,再交由韓男與人頭戶,共同前往高雄市前鎮區的台北富邦銀行,向林姓女行員申請房貸1228萬元;但銀行人員發現人頭戶內的存摺明細全都偽造,故未予核准貸款。

隔了不到2個月,黃男又找了開設工程行的辛姓人頭戶,以人頭戶假意購買977萬元的房屋,並以20萬元、50萬元的訂金收據,由韓男與人頭戶再度共同前往北富銀找林姓女行員申貸830萬元。銀行要求拍照鑑價遭韓男等人拒絕,最後銀行未核准該筆貸款。

同一時間,2人又找了柯姓人頭戶,但因他信用不佳,故找朱姓女友一起充當人頭戶。黃男、韓男隨即偽造朱女以637萬元購買的不動產買賣契約,並到北富銀找林姓女行員申貸540萬元;但銀行人員鑑價後,發現該筆不動產價金遠高於市價,遂未核准該筆貸款。黃男等人不死心,再偽造一張587萬元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打算再次申請房貸,但因朱女月薪約3萬8千元,黃男等人擔心信用額度不足,於是要求朱女商請任職單位開出月薪6萬2千元的薪資證明,隨即改去另一家銀行申貸,果然貸得400萬元。

檢調單位獲報後進行偵辦,並逮捕韓男、柯男等多名共犯,但主謀黃男則趁機逃逸,遭發布通緝。檢方最後依照「偽造文書」、「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對韓男等4人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審理時,韓男等人均將責任推給在逃的黃男,一審法院最後僅認定2名申貸的人頭戶有罪,分別處有期徒刑6月與拘役55日,韓男一審獲判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審理時,韓男辯稱「在案發前,我在某屋仲介公司擔任仲介,任職期間,並未協助客戶向金融機構申請房屋買賣貸款…本案黃男告訴我,他與北富銀林姓女行員有認識,因此黃男才指定我要我去找林女來申辦貸款,黃男答應要給我房屋成交價百分之2的報酬。」還是將責任推給黃男。但二審根據其他共犯供詞,認定韓男與黃男均處於案件主導地位,確實為共犯。審酌韓男等人犯罪後,均矢口否認犯行,相互推諉卸責,未見悔意,因此二審將韓男判刑2年10月,其餘共犯分別判刑10月與1年6月。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今年2月間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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